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解读《湖南省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索 引 号:szfjrgzbgs/2023-1706562 发布机构:益阳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3-01-13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主 题 词:

依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60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规定并结合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相关会议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湖南省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细则》的背景

(一)国家、省政府层面有要求。目前,全国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已接近尾声。2020年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指导下,在交易场所准入、事中事后监管各环节不断完善配套规则和制度体系,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办法》明确了我局作为我省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的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了“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业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此外,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印发<湖南省交易场所总体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湘金监发〔2020〕62号,以下简称《规划》)中也提出了“由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健全行业监管制度,促进各类交易场所功能发挥和我省实体经济发展良性互动”。我局率先出台《细则》将有利于推动《办法》和《规划》的落实,进一步完善我省交易场所监管制度建设。

(二)实际工作有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规则体系是交易场所健康发展的前提。去年以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清整联办)下发了多个关于加强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监管的文件,文件强调了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属地监管职责和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一方面,目前我省唯一一家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率先完成了存量风险压降工作,出台《细则》能更好地引导湖南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规范业务范围,完善交易流程,健全合格投资者制度,加强风险防控机制,从而培育良好行业生态、进一步盘活地方金融资源;另一方面,随着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交易场所等专项整治工作的推进,存在不法分子假借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名义变相违规发行融资产品、短期内形成较大风险,为防范其他领域金融风险向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转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补齐监管短板,我省迫切需要出台《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六章三十四条,分别为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合规经营、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以及附则。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进一步厘清了监管部门责任。《细则》明确了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州、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充分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在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方面进行了明确分工。

(二)规范了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会议再次强调了应当严把交易场所准入关。《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对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申报条件和程序要求,并对申报的材料要求进行了梳理,也是对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准入和业务合规性高标准严要求的体现。

(三)完善了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合规经营要求。根据中央和国家清整联办有关政策规定,《细则》在《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在产品品种及其交易规则备案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信息保护、风险准备金、信息披露、信息报送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让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合规经营有章可循,有助于引导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坚持合法合规经营、服务实体经济。

(四)明确了监管措施和手段。为落实监管责任,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第五章风险处置中对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对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外省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跨省展业的风险防范中可以采取的多种措施和手段进行了明确,有助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高风险监测和处置能力,为我省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常态化打下制度基础。

(五)提出了非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不得超范围经营的要求和处置措施。近年来,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我们发现各地区新设交易场所的积极性依然很高,部分投机分子以“金融创新”为幌子,虽未设立带有“交易所”、“交易中心”字样的公司,但以登记备案的名义,行超范围经营金融资产交易之实。《细则》不仅强调了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不得以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名义对外经营,不得违法违规从事金融资产类业务的底线,还明确了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防范企业涉足非标融资活动问题,对擅自开展金融资产类交易活动的企业要及早发现、果断处理,切实防止形成新的风险点。

来源:金融监管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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