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
发布时间:2009-06-26 10:55 作者:admin 来源:益阳市信访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信访条例》


王学军


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31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这部重要法规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信访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标志,必将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们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对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定。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在实施的9年期间,对做好信访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信访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参与信访活动的主体成分多元化,信访总量持续上升;反映的问题相对集中,处理难度加大;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增多;组织化趋势明显增强,过激行为时有发生。随着信访形势的变化,信访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也表现出许多的不适应,主要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信访问题积累较多,信访责任主体的责任不明确,信访秩序比较混乱等。


修订后的《信访条例》适应了信访工作的新发展,为依法及时处理信访问题,有效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修订后的《信访条例》,对于强化各级各部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对于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夯实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对于促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规范施政行为,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以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动实现建立法治政府的目标;对于依法、及时、合理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激发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必将发挥其特有的重要作用。


修订后的《信访条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宪法的有关原则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定位、体制、机制、法制,明确了“一个目的”,即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规范了“两个行为”,即责任主体的工作行为和信访人的信访行为;强化了“三个责任”,即强化了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责任,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突出了“四个重点”,即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维护信访秩序。


《信访条例》所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信访工作原则做出重大修改和补充。确立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强调属地管理和主管部门的责任,要求各级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要起主导作用,各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信访问题,部门之间、地方和部门之间不得相互推诿。


2.确立了信访工作的新格局,明确了信访工作的领导负责制。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确立信访工作领导体制。


3.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性质及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条例赋予各级信访机构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调研分析和业务指导职能,同时赋予了其提出改进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权、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


4.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和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考核体系。规定把信访工作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5.进一步突出了畅通信访渠道。要求建立信访信息系统、公开相关信息、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社会参与化解纠纷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方便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6.强化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有关行政机关在收到信访事项后,要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复查意见和复核意见均要以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


7.进一步强调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针对当前少数信访人的过激、违法行为,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6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受理、办理程序。分别明确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职责: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转送、交办、督办;职能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要登记、办理和答复。同时明确了受理、办理、复查和复核的时限,确立了处理、复查或复核意见要书面告知信访人的制度。


9.明确规定了信访事项实行“三级终结制”。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进行办理、复查、复核做出决定。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10.强化依法行政,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产生、提出、受理和办理的全过程。建立了责任体系,明确了责任主体。如为了从源头上预防信访问题的发生,设定了信访事项的引发责任;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登记、转送、交办和督办的责任;明确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打击报复信访人的法律责任。


要从政治的和全局的高度去把握《信访条例》的重要现实意义,全面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要全面深刻理解新《信访条例》的精神实质。修订后的《信访条例》内涵丰富,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学习贯彻《信访条例》的过程中,要时刻想着条例的精神实质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通过贯彻《信访条例》,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反映民情民意,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贡献。因此,要着眼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来贯彻《信访条例》,把信访工作放在党和国家的工作全局中去思考,放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背景下去谋划,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去推进,不断强化做好信访工作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奋发有为地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


要把强化责任贯穿于实施《信访条例》的始终。《信访条例》贯彻得好不好,关键在于责任主体的责任落实不落实。《信访条例》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也规定得非常清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级政府管辖区域的信访工作,对本区域的信访工作负全责,政府工作部门对职能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责。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在贯彻落实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搞好交办督办,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大力加强部门协调和指导,加强督察督办,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信访人在依法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义务,规范信访行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只有责任到位才能工作到位,尤其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把强化责任放在首位,坚决防止不作为,克服推诿扯皮现象,转变工作作风,确保尽职尽责。当前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及时调整各项工作机制,用机制到位保证各项责任的落实。


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贯彻实施《信访条例》,既要全面领会立法意图,准确把握内涵实质,防止因理解和操作不当造成偏差,又要十分注意贯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把原则性与灵活性、继承与创新很好地结合起来,丰富和完善思路,拓展条例的内涵和外延,实现在创新中发展、在发展中提高,使《信访条例》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本文原载于《求是》杂志200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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