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关于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
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实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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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资金信用证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条 (三)资金信用证明; |
金融机构 |
2020年6月24日 |
2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文化、体育类)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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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 |
2020年6月24日 |
3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设立前置审查(文旅广体类)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 |
2020年6月24日 |
注:《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三、试点任务”中规定:
1.所谓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2.所谓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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