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益阳市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持续加大旅游市场监管力度,深入推进专项行动开展,并对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我局从中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郭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5年10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资阳区某小区郭某某开设的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郭某某非任何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及对街坊邻居日常宣传等方式发布旅游信息、招徕游客。2025年6月3日,郭某某组织15名游客前往桂林开展四日游活动,并收取团费共计750元。
郭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对郭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万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1月24日,根据举报线索,南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联合交通部门对湖南省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县某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营业部正组织53名游客到广西桂林开展四日游活动。经查,万某某办理了湖南省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县某营业部《营业执照》,从事旅游招徕、咨询服务,通过建立“湖南某旅行社欢迎您”微信群招徕游客。1月24日万某某未经湖南省某旅行社授权,私自组织53名游客赴桂林旅游,共收取团费1800元。
万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南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万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杨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5月9日,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经现场查实,桃江县鸬鹚渡镇村民杨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组织47名游客,开展常德绿岛蓝湾一日游活动。
杨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杨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64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潘某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案
2026年3月26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接群众举报,某旅游团在县城南区广场准备发团涉嫌违规。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旅游大巴正组织游客登车,潘某负责团队相关工作,无法出示导游证与出团计划单。经调查,潘某无导游资质,以导游身份服务“江西四日游”团队,负责讲解行程、告知注意事项、收取游客资料、安排登车等导游相关工作,被查获时尚未收取服务费。
潘某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潘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蒋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3月21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网络巡查发现,湖南某旅行社某营业部负责人蒋某某在抖音发布重庆旅游视频。4月2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营业部公示有“重庆四日游”线路,蒋某某无法提供对应旅游合同,自述其以个人名义组织8名游客完成该行程,未签合同、未向总社报备。经查,2026年3月18日至21日,蒋某某未取得总社授权,私自线上发布旅游产品、招徕游客,团费全部转入其个人账户,共收取游客费用5600元,获利728.8元;总社对该团全程不知情,未从中获利。
蒋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蒋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