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信件主题: 民企是否需要遵循《审计法》
姓  名: 樊胜 联系方式 133********
信件内容:

主要是针对政府机关等,对民企没有做法律的描述,是否《审计法》不适用民企?

留言时间: 2022-05-13 09:59:26 留言IP: 220.170.144.106
信件回复
回复部门: 益阳市审计局
回复内容:

您好!您的咨询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般情况下,审计机关的被审计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但是,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有关“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对民营企业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同时,《审计法》也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审计义务作了规定。《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因此,综上所述,民营企业也要严格遵循《审计法》。
  感谢您对审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时间: 2022-05-13 10:5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