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湖南锐杰(益阳)律师事务所
- 来信标题: 投诉湖南锐杰(益阳)律师事务所
- 来信时间: 2025-11-14 17: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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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致司法局投诉的《最终陈述》
尊敬的益阳市司法局领导:
针对湖南锐杰(益阳)律师事务所最新提供的所谓“证据”,我作如下最终陈述,这恰恰完整揭露了其欺诈行径:
一、 新证据自曝其丑:坐实“有章不盖,有函不发”的消极欺诈
对方提供的PDF证明,其在2025年7月18日就已制作好盖章律师函。然而,在之后长达近四个月的时间里:
· 他们从未告知我此函的存在。
· 他们从未通过法定渠道(如邮政EMS)向债务人发送此函。(他们之前提供的“证据”是个人手机发的短信,已自认违规。)
· 他们从未进行任何有效跟进,直至11月我强烈投诉时,他们才承认“没有在跟进”。
结论: 手握正式函件却故意不作为,这比“没有能力”更为恶劣,是主观上的故意消极与欺诈。他们用7月的盖章文件,完美地证明了他们自己11月的失职。
二、 行为逻辑揭露:其唯一目的是敷衍委托人,而非解决问题
对方的整个行为路径清晰地表明:
1. 对内走形式:7月在内部群走完“盖章”流程,制造工作假象以备查。
2. 对外零作为:不对外发送正式函件,不进行法律跟进,完全搁置案件。
3. 东窗事发后狡辩:先以“个人手机短信”冒充服务;被戳穿后,才拿出7月的旧文件作为“挡箭牌”。
结论: 其所有“工作”都是围绕“如何搪塞委托人”展开,而非“如何实现委托目的”。这已超出普通违约,构成服务欺诈。
三、 服务成果定性:所有“服务”均无效,且自相矛盾
1. 那份7月的律师函:因从未正式发送,是一张无效的废纸。2. 那条11月的短信:是他们自认的、违规的、无效的沟通。最终诉求:1. 责令其立即全额退还2100元。2. 对其“持有正式函件却故意不履行,并用虚假、违规手段敷衍委托人”的恶劣行径进行处罚。此为对之前投诉的补充,并提供的新证据。
此致敬礼!
投诉人:黄意画日期:2025年11月14日
- 答复部门: 益阳市司法局
- 回复时间: 2025-11-20 1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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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我局工作人员收到转办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投诉人了解相关情况,并依据属地管辖原则,督促赫山区司法局向涉事律所核实情况,持续跟进处理进展。湖南锐杰(益阳)律师事务所接到转投诉后已主动与投诉人进行了沟通协商,双方经协商已达成一致。我局工作人员对投诉人进行电话回访,投诉人表示相关问题已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