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
信件主题: | 戒毒程序与判决咨询 | ||
姓 名: | 黄先生 | 联系方式 | 136******** |
信件内容: | 您好!有吸毒拘留记录,本次南县拘留所-----益阳赫山区监管中心(时间2019/04/26-2019/07/11)------2019/07/11被转移益阳另一戒毒所&监管中心(暂未知)咨询如下: 1.连续转移原因 2.戒毒时间判决依据?戒毒75天未收到任何相关部门的文书与检测报告 | ||
留言时间: | 2019-07-11 19:30:03 | 留言IP: | 127.0.0.1 |
信件回复 | |||
回复部门: | 益阳市司法局 | ||
回复内容: | 黄先生 您好,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注与信任!关于您的咨询,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您留言中提到的问题可咨询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如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司法局 2019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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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19-07-16 15:4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