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仲裁申请
  • 来信标题: 工伤劳动仲裁申请
  • 来信时间: 2019-02-25 13:10:07
  • 来信内容: 工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 请 人:李建国  住 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开伏山村 野鸭冲村民组13号 被申请人:金博塑业有限公司金博塑业有限公司 地 址:益阳市高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国平 一、请求事项 请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7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000元、医疗费 6000元(未报销)、鉴定费300元、护理费11200元、营养费120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交通费4000元、停工留薪工资44400元、生活自理费用33300元。 以上费用共计231900元。 二、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9日17点20分左右在金博塑业有限公司印刷车间操作转布支架的过程中,因支架突然断裂,被球布砸伤右脚,造成右脚严重受伤,当时被申请人正在厂房,面对周围同事的呼叫竟然不理不睬,直到周围同事亲自去叫,才过来看现场,叫主管刘葵钦准备车辆送医院,同事石雪辉将申请人李建国背上刘葵钦车上,随后在食堂员工元中借500元,在成品车间员工唐静借1000元后,迅速送往沧水铺人民医院抢救,经医院照片诊断为右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建议送往上级医院就诊。随后驱车送往益阳市医专附属医院,并于当日18点54分入院,经检查,诊断为1.右足踝关节多处粉碎性骨折; 2.右足第1、2、3、4跖骨骨折;3.右踝关节周围韧带断裂损伤关节不稳;4.右足踝关节内游离碎骨片。随后通过手术及住院36天治疗,出院休养,在此过程中共花费人民币61400元。 2017年1月1日,申请人李建国发现右下肢肿胀,第二天发现肿胀增大,妻子唐丽英看情况不对,随后租车前往益阳医专附属医院检查,诊断为:1.右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2.右下肢骨折术。必须及时就治,流入肺部或心脏将直接危及生命,主治医师周医生立即派救护车送往益阳市中心医院抢救,益阳市中心医院通过专家手术才将病情控制才 挽回生命,随后通过24天的住院治疗,共花费人民币44117.8元 为了巩固治疗,申请人李建国于2017年3月31日在益阳亚东康复医院进行治疗,此次住院35天,共花费人民币21605元。 2018年4月10日,在益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拆除钢板恢复治疗,住院17天,共花费人民币19489元。 以上费用全部由申请人李建国自己垫付,金博塑业法人 没有承担任何费用。 由于此次受伤,申请人李建国至今腿脚还行动不便,病情稳定后申请人到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申请了工伤认定,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依法作出了益赫人社工认字【2017】01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李建国受伤部位及伤情为工伤,2018年9月8日益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编号20180706号益阳市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1.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GB/T16180-2014)标准,为捌级伤残;2. 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GB/T16180-2014)标准,为护理依赖;3. 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GB/T16180-2014)标准,为丧失劳动力。 申请人找被申请人多次协商具体赔偿事宜可惜至今申请人仍没有得到被申请人一点应有的赔偿。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李建国 2019年2月22日
  • 答复部门: 益阳市司法局
  • 回复时间: 2019-02-25 16:12:19
  • 答复内容:

    谢铁辉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信任,关于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留言内容,描述的应该是一份工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不清楚您通过这份申请书,想要向司法行政部门咨询什么具体问题。如您确有问题需要咨询本单位,请您详细描述您所要咨询的具体问题。

      

                                               益阳市司法局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