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标题请书记关注社会弱势人群的基本利益和权利
- 来信时间2009-06-11 17:31:35
- 来信人 李**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尊敬的龚书记:
您好
我叫李付翠,我于1985年进入大通湖农场.因为年龄的原因没有转入职工.我老公谭宙一于1996年参加农场甘蔗抗旱.但是在抗旱的过程中不甚被甘蔗叶子擦伤眼睛.经过医院治疗无效后而导致现在双目失明,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我认为像我老公这种情况是属于符合国家[因工受伤]的范围之内的.况且我老公已年满60岁.达到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阶段.是否能享受到国家法定退休后退休人员所享有的待遇和国家对[因工受伤]人员的相关优惠政策?我希望得到龚书记你们一个公正,合理,客观的答复.
求助人:李付翠
13755049506
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大通湖区
- 答复时间2009-06-16 17:31:35
- 答复内容 关于李付翠要求为其老公(因工受伤)享受有关待遇的来信投诉,现答复如下:
一、老工伤人员范围
老工伤人员是指我市实施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以前已确认为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人员(简称工伤人员)以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人员(简称供养亲属)。
老工伤人员包括五类:
第一类:目前正在进行或已经列入改革改制计划的国有企业的工伤人员(职业病)和供养亲属。
第二类:已完成改革改制国有企业中办理了退休或退养的工伤人员(职业病)和供养亲属。
第三类:尚未列入改革改制计划(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国有企业的工伤人员(职业病)和供养亲属。
第四类: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且在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已确认为工伤(职业病)的人员和供养亲属。
第五类: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中已确认为工伤的人员(供养亲属除外)。
不包括与用人单位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和享受了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二、老工伤人员的确认
我市国有企业在启动工伤保险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益政办发[2004]11号)】颁发以前(即2004年9月27日以前)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了工伤的人员,都属老工伤人员。如在之前未经认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凭工伤事故报告书、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因工伤退休等档案资料,确认为老工伤。
三、劳动局答复
根据市劳社发[2008]94号文件,凡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老工伤人员,一律不予受理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的老工伤人员的待遇,仍按湖南省《关于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9号)的精神办理。(劳动保障局) - 满意度 无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