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上路抄牌,实属不当
  • 来信标题: 城管上路抄牌,实属不当
  • 来信时间: 2021-09-26 12:32:05
  • 来信内容:

    城管上路抄牌,实属不当,理由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以上国法已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未授予城管部门任何执法权限,同时该法未授予省市修改本法的权利,因此认为城管不享有执法权。

    3.《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二)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阻碍交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但应当及时告知不在现场的机动车所有人;以上省法已明确:城管享有托离现场的权力,但不享有处罚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管无权参与交通管理),同时该法未授予各市州修改本法的权利。

    综上所述:城管执法依据来源不清晰,进行政处罚工作,不妥。

  • 答复部门: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回复时间: 2021-09-27 09:58:45
  • 答复内容:

    你好!你于2021年3月17日反映的“中心城区交通的管理由城管来接管,城管是否有执法权”等问题,我局已于3月19日受理,并按《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了认真调查,现答复如下: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行政处罚权,是根据中央、省、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精神,按照《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益办〔2019〕60号)执行的。该执法权移交前,市政府组织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就此项工作职责的划分、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并形成了《关于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行政处罚职能移交工作会议纪要》,为市城管执法局开展该项工作明确了具体的操作办法。 2019年 12月24日,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关于侵占城市道路 违法停放车辆行政处罚权和相关行政强制权移交公告》,明确了中心城区违法停车的行政处罚权从2020年1月1日起由市城管执法局实施。

    为行使好该项职能,我局联合市交警支队到长沙、株洲等地开展专题调研,学习借鉴其它城市的先进做法;多次组织城管执法队员开展集中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流程及手持执法终端操作;在交通电台、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多次与市交警支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学习静态停车管理工作经验;2020年1月1至1月3日,对违停车辆发放违法停车温馨告知单3000余张,告知车主切勿乱停乱靠,共同维护交通秩序。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规范静态交通秩序,继续加大静态停车秩序的宣传与引导,与市民群众一起,共同维护我市静态停车秩序,确保车畅人安。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天内益阳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局将持续改进城市日常管理和秩序维护的工作方式,努力构建人民满意的城市环境,欢迎提供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