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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益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意见的通告
来源: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起始时间:2016-09-21 截止时间:2016-10-09 状态:已过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四厅委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工资支付、支持企业发展,我局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在深入调研、认真会商的基础上起草了《益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其统一性、有效性、合法性,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10月10日前通过下列方式反馈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传真:0737-6503180

2.电子邮箱:472549451@qq.com

3.通讯地址:益阳大道东1089号世纪大厦410室

4.联系电话:市劳动监察局0737-6502101

市人社局法规科:0737-6501526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0日

益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实 施 办 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工资支付、维护劳动报酬权益,积极支持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湘政办发〔2015〕19号)、《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6〕24号)及《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益政办发〔2015〕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市政、交通、水利项目)正式报建前,按照一定比例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开户银行专用账户交存的专项资金(诚信支付工资押金)。其中,房屋、市政项目由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给施工企业、再由施工企业足额交存;交通、水利项目由施工企业交存;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交存。未及时足额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包括符合条件的银行保函)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拖欠农民工工资未解决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三条  市、区县(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的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银监部门按职责支持配合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足额交存、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区县(市)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管辖辖区内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及专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比例:适当降低交存比例。工程建设新报建项目按合同价款(或总造价)的2%交存。单个施工企业单个报建项目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为200万元。省重点交通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5%交存。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银行保函的工程建设项目,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审核认可、可替代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六条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交存:按比例浮动一个百分点,鼓励诚信支付。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对项目报建前两年内在益阳的承建项目未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或连续两年被当地评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标准减半,按1%交存,且单个施工企业单个项目最高限额降为100万元。但施工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需及时补交减免部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近两年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欠薪投诉举报查实、或因欠薪被依法查处,或因20人以上投诉上访、经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存在拖欠工资案件的施工企业,新开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3%交存,上不封顶。

第七条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方式:两种。一般采取现金支票转帐交存;符合条件的,可以银行保函方式交存(具体操作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被申请保函银行同意出具、人社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保函时效原则上为三年。工期拉长或群体性欠薪问题逾期未解决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知由施工企业申请延长保函时效,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以银行保函形式交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知需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保函出具银行负责支付。

第八条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用于正常情况下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只用于劳动监察机构受理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性举报投诉后、施工企业确无支付能力或法定负责人欠薪逃匿等特殊情形下的应急支付。支付金额应在该工程项目交存保证金数额内合理考虑,不得跨工程项目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经使用或按本办法规定需要补存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按规定比例向专户银行的专用账户补存。

第九条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程序:核定。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工前5个工作日,持施工合同等资料到有管辖权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部门计算报建项目的合同价款(或总造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应督促施工企业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施工企业到市劳动监察机构核定差异化交存标准,领取三方协议书、无欠薪承诺书、交存承诺书,再到住房城乡建设或交通、水利报建窗口申请核定交存金额,持交存通知书到专户银行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向相关银行申请办好同金额的银行保函→报建。凭专户银行交存凭单或保函出具银行的银行保函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三方协议书(施工企业、专户银行或保函出具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机构)一式四份(协议三方及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后,方可办理登记备案和报建手续。

第十条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特殊使用:原则上中途不得退还。对因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群体性投诉举报、引发群体上访并经依法查处确实暂时无力支付,或出现楼盘崩盘、企业破产、涉稳事件等特殊情形,经管辖地县级以上政府同意,或经管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同意,可适当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应急垫付。支付工资应留存签字指纹凭证并拍照或录像。但是,对相关责任企业应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存程序: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途因特殊情形启用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责任单位负责筹资给施工企业(系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的,由建设单位筹资;因项目肢解发包或非法转分包导致的,由肢解发包或违法转分包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筹资;因施工企业拖欠引发的,由施工企业自行筹资)、在3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程序补存,由工程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施工企业补存。否则,由住房城乡建设或交通、水利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程序:公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前,应在益阳日报及项目工地公示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告,公示期为15日)→申请(公示期满,施工企业向管辖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机构申请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之后,到住房城乡建设或交通、水利等部门申请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完成主体竣工验收并公示期满2个月后,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向管辖地住房城乡建设或交通、水利部门提出返还申请,领取退还审核表)→审批(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是否欠薪方面的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无欠薪的复核、审批,符合返还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加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专用章。审批时,施工企业应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工资支付明细表、无拖欠工资承诺书、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原始凭证复印件等资料)→返还(施工企业持签署同意意见、加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专用章的审批表,到专户银行返还所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或到保函出具银行解除保函)。

第十三条  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施工企业交存、非施工方原因、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正式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自项目全部完工且劳动者全部退场满半年,经核实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可退还所存保证金的50%;工程全部完工满两年,经核实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可退还剩余部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监管: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部门、水利部门共同监管。地域上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与劳动监察属地管辖分工配套。各区县(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监管。对在市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部门报建的项目所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项目地属赫山、资阳两区的,两区人社部门劳动监察机构配合市劳动监察局共同监管、备份备存;项目地属高新区的,由市人社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备存监管。专户银行每半年将交存信息分类汇总后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住建城乡建设、交通、水利部门,交存信息不对外公布。县级劳动监察机构应建立保证金管理台帐并加强监管,每半年向市劳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一次保证金专户收支管理情况。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中,应认真履职、依规作为,否则,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规定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障金)的,仍按原规定管理、使用和退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市)对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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