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拆迁款项不满意
  • 来信标题: 对拆迁款项不满意
  • 来信时间: 2017-07-26 20:18:21
  • 来信内容: 住资阳区水运公司家属区。住了20几年,现在拆迁说我的是公住房,对拆迁款的赔偿颇为不满,希望相关部门查明此事。
  • 答复部门: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 回复时间: 2017-08-01 11:24:10
  • 答复内容:

        我局接到贵办转来的原水运公司李女士的信访投诉后,经调查核实,李女士实名为李菊英,系原水运公司退休职工。就其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一、李菊英所居住的两层砖木房,原与单位食堂相连,60年代建筑为办公楼,后改为职工住房,因年久未更新改造,内部处置为危房,根据1997年初制定的《益阳市水运公司房改实施方案》被列为租住房—即单位自管公房,规定不可购买。 二、李菊英反映“住了20几年,现在拆迁说她的是公住房”的情况,根据市人民政府1号令和征拆部门相关规定“未经登记的建筑,其所有权人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文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你所住房屋没有进行购买,即无购房合同,又无财务购房凭证等依据,不可能认定是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