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公示 | |||
| 信件主题: | 咨询益价服〔2012〕124号文件关于空置物业收费相关规定 | ||
| 姓 名: | 郭** | 联系方式 | 186******** |
| 信件内容: |
您好!想咨询益价服[2012]124号《关于重新公布益阳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及收费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中关于空置物业收费相关管理规定条文,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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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 | 2025-12-10 15:28:55 | 留言IP: | 218.77.89.11 |
| 信件回复 | |||
| 回复部门: | 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回复内容: | 亲爱的网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市长热线”平台,咨询《关于重新公布益阳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及收费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益价服〔2012〕124号)空置房收取标准的问题收悉,现就你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重新公布益阳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及收费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益价服〔2012〕124号)第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然终止。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照90%缴纳。” 2024年11月5日我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益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益发改价费规〔2024〕285号)第五条明确规定:“空置房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80%的标准收取,空置房是指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使用的毛坯房和业主实际尚未入住的已装修房屋(含精装房),由业主主动向物业服务人登记确认,经物业服务人审核后,物业服务费按空置房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业主具体交费时长也可按照季或者是按年交纳,双方约定预收的,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同时,第十四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或终止解除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衷心感谢你对发改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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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5-12-11 10:21:3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