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首先非常感谢你的来信。你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是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体现。对于你咨询的问题我局现作出如下回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无法确定你所说的4个分厂的法人资格和从业人员情况,所以你可以根据你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该条法律的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能少于法律的要求,但是如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更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对此并没有作禁止性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如果你企业涉及危险物品或者属于高危企业,那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目前我局报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行业主要有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三、你所咨询的有关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津补贴、绩效的问题,是否涉嫌乱发津补贴,可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