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女性劳动者职业健康
发布时间:2018-04-18 09:23 作者: 来源:职防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1.工作场所哪些有害因素可影响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问题,如不孕不育、复发性流产、新生儿低出生体重,在女工群体中相当普遍,它们将会影响女工的生活质量。研究发现,工作场所暴露于某些化学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如病毒和细菌等,可能影响到女性的生殖健康,影响女性受孕,以及其未出生孩子的健康。工作场所某些有害因素对生殖健康的影响已众所周知,如铅可导致陶瓷厂、蓄电池厂的女工流产、死产和不孕,汞导致女工月经紊乱及其新生儿畸形,二硫化碳可致孕妇流产,除草剂及杀虫剂可致女工内分泌失调,电离辐射可致胎儿畸形;而大多数的有害因素对生殖健康的影响还不为人所熟知,如遗传毒性致癌物、噪声、低频电磁场、病毒等。某种生殖危害因素可能对女性产生一种或多种健康效应,这主要取决于有害因素的种类、暴露途径和暴露时间。例如,怀孕后的前3个月暴露于铅等重金属,可能会导致出生缺陷或流产,在怀孕的后6个月,可能减慢胎儿的生长发育,影响胎儿的大脑发育,或者导致早产。在某一职业群体中,由于暴露不同和个体敏感性差异,可能不会对每一位女工或每一次怀孕导致同样的生殖危害。

2.孕妇不宜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有那些?

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具有致畸作用的职业危害因素有铅、汞、甲基汞、农药、苯、甲苯、二甲苯、甲醇、二硫化碳与有机溶剂等,孕妇如果接触这些毒物,可能会造成儿童先天性缺陷,如唇腭裂、心脏室间隔缺损、心血管畸形、中枢神经系统缺陷等。

4. 作业场所空气中存在那些毒物的岗位是孕妇禁忌的?

有毒有害物质可以通过胎盘血液进入婴儿体内,影响胎儿成长发育。所以女工在待孕、怀孕期间应禁忌接触有毒化学物质。《特殊规定》中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哺乳期间除了以上作业禁忌外,还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和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化学物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因为这些毒物可以通过衣物、用具和身体带回家,通过乳汁、皮肤侵入婴儿体内,影响胎儿、婴儿成长发育。

5.    为什么要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妇女是我国劳动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女职工的职业健康不仅关系到女工自身,也关系到子女的健康和发育。因为女性有其特殊的生理机能与生殖需求,接触某些职业有害因素不仅影响女性自身身心健康,而且影响其生殖功能,影响到胎儿、婴幼儿的生长发育。《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宗旨是保护女职工免受职业病危害,尤其是保护女性特殊时期的健康,保证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建立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女职工的生理心理特点、企业用工制度与社会保障方面等情况,权衡女性平等就业与健康保护的关系,将不断地开展研究和时俱进地进行调整。

益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益阳市康复北路345号   联系电话:0737-422451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