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
资格认定改变管理方式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4〕21号
(二OO四年四月十二日)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5号)和《关于印发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表式样的函》(劳社培就司函〔2003〕13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决定从2004年5月起,改变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工作的专、兼职(含聘任)教师,均应参加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由省厅培训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从2004年5月起,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采取“条件公开、个人申请、专家认定、行政公示并公布”的方式进行。由本人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省厅委托湖南省技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进行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者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三、对已经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高评委可直接认定其文化理论课教师资格,并由省厅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对拟任专业理论课教师、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人员,高评委要对照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条件,提出是否认定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厅直接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并推荐其参加相应的技能强化培训,符合条件后,再由省厅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四、教师上岗资格的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1、本人提出申请。个人按要求填写《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中级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体检证明。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由呈报单位负责人签字验印。每年5月10日前将《申请表》、证明材料、评审费交所在单位;
2、所在单位受理申请后,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在《申请表》中“所在单位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分类汇总(见附件二)。每年5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和代收的评审费报当地市州劳动保障局培训科;
3、市州劳动保障局培训科将所在地学校申报资料汇总,填报《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汇总表》(见附件三)。每年5月20日前将评审材料和代收的评审费报省厅培训处;
4、省厅培训处会同省就业局培训服务处将上报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后,委托技校高评委在每年技校系列高级技术职务评审期间,根据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见附件四),组织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审核认定工作,提出认定意见;
5、省厅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者颁发相应的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的编号共12位,格式和含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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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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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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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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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年度代码:是指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年度编号,采用该年度的后两位。如2004年,年度代码为“04”。
地区代码:是指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所在的市州代码,由省厅统一编号。
长沙市:4301 张家界市:4308
株洲市:4302 益阳市:4309
湘潭市:4303 郴州市:4310
衡阳市:4304 永州市:4311
邵阳市:4305 娄底地区:4325
岳阳市:4306 怀化地区:4330
常德市:4307 自治州:4331
类型代码:教师资格类型编号:
“0”代表文化理论课教师;
“1”代表专业理论课教师;
“2”代表生产实习指导教师。
性别代码:指持证人的性别代码:
“0”代表男;
“1”代表女。
序号代码:由市州劳动行政部门在本年度内对发放的所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按办理的时间先后顺序不间断的递增统一编号,认定年度发生变化后,应重新开始编号。
五、各市州劳动保障局、技工学校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职教师和新任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新任教师必须达到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在职教师应通过参加进修或培训,到2005年底前逐步达到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附件:1、2、3(略)
4、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试行)
附件:
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
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劳部发[1996]293号)、《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88号)和《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函[2002]12号)制定。
一、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包括文化理论课教师和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备高等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师范学院或者其他高等院校本科或以上学历。
技工学校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某一职业(工种)初级或以上技能水平。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或以上学历,同时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技能水平或相应专业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承担初级技能培训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或以上学历,同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水平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高级技工学校中承担高级技能培训或技工学校高级班的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某一职业(工种)中级或以上技能水平。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或以上学历,同时具有技师以上(含技师)技能水平或相应专业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承担初级技能培训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或以上学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同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水平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承担中级技能培训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上岗资格条件,参照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办理。
承担高级技能培训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上岗资格条件,参照高级技工学校中担任高级技能培训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办理。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
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7〕30号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更好地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服务,进一步做好我省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教师上岗资格的认定方式、认定程序继续按省厅《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4〕21号)要求执行。
二、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时间由每年集中认定一次改为每年认定两次,认定时间为每年6月和11月。请市州劳动保障局培训科将所在地学校申报资料汇总后,于每年5月20日和10月20日前上报省厅,省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直接将申报材料上报省厅培训处。
三、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条件除湘劳社工字〔2004〕21号文件中规定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外,非师范类院校毕业的人员还应参加一期不少于30课时的培训,培训内容为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方法、职业道德等相关知识,培训后经考试合格者可颁发职业培训证书。省厅根据需要,每年组织一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前的培训,需要培训人员较多(30人以上)的市州也可由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自行组织培训,但须将培训方案(人数、时间、课程、师资等)上报省厅培训处备案。
四、教师上岗认定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业任职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体检证明(县级以上医院);非师范类院校毕业人员参加教育学、心理学等知识培训的相关培训证书。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均由呈报单位负责人签字验印。各单位应严格进行初审,杜绝作假现象。
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具备上岗资格,是对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教师的基本要求。建立教师上岗资格制度,是教师队伍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对于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在职教师和新任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
《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4〕21号)和本通知可在湖南省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