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湖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
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衔接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湖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湘人发[20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事局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湖南省人事厅文件
湘人发[2010]3号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根据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09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下发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湘政发[2009]34号),规定自该文件下发之日起,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的城镇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的,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2009年12月10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专门给我厅发来《关于建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停止增发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退休金的函》(湘人口函[2009]69号,附后)。据此,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费的审批应停止执行;在2009年10月22日后已经办理退休并享受了提高基本工资5%退休费奖励的,应重新办理退休费计发手续,并按规定标准相应补发一次性奖励金的不足部分。请各地各部门做好新政策执行的衔接工作。
湖南省人事厅
二0 一0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