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益人社函〔2019〕38号)
发布时间:2019-08-02 08:37 作者: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和中央、省在益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为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关于做好2019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9﹞24号)要求,现就我市做好2019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组织继续教育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水平,整体提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国家、省、市、区县(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市直主管部门、具备条件的高校、国有大型企业等单位组织开展的、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培训。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培训,要大力发展现代远程培训和在线培训,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适用、便捷的服务。今年我市的公需科目培训原则上由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和益阳市广播电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两家机构实施(培训采取网络远程在线培训和面授培训两种形式)。为了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效果,所有通过网络远程在线培训和面授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必须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方能获得技术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根据全省统一安排,2019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主题为: 一带一路与开放强省。

二、扎实开展继续教育登记

相关培训机构要采取证书登记、年度备案卡等多种形式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三、及时办理继续教育合格验证

市直单位2019年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验证,经主管部门初审后,由主管部门收齐相应年度培训材料,于9月1日至10月25日前到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统一集中一次性办理继续教育合格证书,不接受个人单独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非公企业和其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验证,由其人事档案所在的区县(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

区县(市)申报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验证,由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技部门负责收齐参评高级职称人员继续教育材料后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办理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四、相关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培训可以采用的形式及所需的确认材料详见附件4。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将作为聘任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继续教育登记验证结果(人社部门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书)作为职称评审评价指标之一,设置为权重项占3%,设置为加分项则为总分值的3%。

(二)2019年度参评高级职称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验证的时间跨度为2014年1月-2018年12月;具有硕士学位的医学类专业技术人员为2015年1月-2018年12月;博士(需提供学位证书复印件)为2017年1月-2018年12月。2019年度参评中级职称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验证的时间跨度为2015年1月-2018年12月。

(三)有关培训基地和部门在组织公需科目培训前,必须将培训方案(培训时间、培训计划安排、培训教材、拟培训人员范围) 的电子版与纸质版报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核备案,否则培训结果将不予确认。有关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年度继续教育工作的情况于12 月15日前,报送我局,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四)全市采用统一格式的学时证书为高、中级职称申报的继续教育证明,申报材料中继续教育已验印登记的年份,凭人社部门出具的继续教育学时证书即可获得职称评审中继续教育相应加分,无需重复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五)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往年没有按时参加的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培训,可以由相关主管部门向我局备案后统一组织面授补训,也可参加国家、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网络补训。

附件:1、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书(含存根联)

2、益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书(含存根联)

3、益阳市部分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一览表

4、益阳市2019年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备案表

5、继续教育认定形式和确认材料

6、学时折算细则及其他补充问题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30日

益人社函〔2019〕38号 附表.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