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人社监罚字〔2026〕1号
单位名称:湖南中化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355520830Y
单位地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东279号
法定代表人:胡诚
2026年4月至5月,本机关陆续接到益阳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一期)团洲污水处理厂系统提质增效工程——秀峰湖片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盈嘉山庄等39个小区)务工人员投诉,反映项目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为化解劳资矛盾,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作为项目分包单位,在项目施工期间,未按照法律规定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该情形引发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及相关投诉。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26〕13号),责令你单位严格执行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规定,全面完成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核实,你单位未整改到位但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主动将欠薪金额汇款到我局账户。2026年8月4日,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人社监告字〔2026〕4号),拟对你单位处50000元罚款,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限期整改指令书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予以佐证。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湘人社规〔2021〕18号)第十条、《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类)第9项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账号(账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50067050002994;开户银行:益阳市建设银行银城支行)如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益阳市世纪大厦行政楼410室
联系电话:0737-6502101
联系人:朱寒、黄坚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7日
附: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类)
第9项:具有《基准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7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