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湖南凯仕麒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11-27 13:41 作者: 来源:益阳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人社监决字〔2023〕14号

  单位名称:湖南凯仕麒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7KP9F47T

  单位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朝阳街道高新区迎宾东路355号中南科技创新产业园3号第15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凯

  2023年10月8日,我局接到劳动者林某某投诉,反映湖南凯仕麒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请求我局解决。我局于2023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为调查欠薪事实,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关于调查询问和报送资料通知书》,但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未按要求到我局接受询问。经调查,你单位拖欠林某某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工资共计6万元。2023年10月27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23〕29号),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支付林某某被拖欠工资6万元,但限期内未改正。2023年11月16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2023〕8号﹚,并告知了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逾期未提出。

  以上违法行为有我局对林某某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员工离职工资结算单》《关于调查询问和报送资料通知书》(益人社监询字〔2023〕40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23〕2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益人社监告字〔2023〕8号)及文书送达回执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林某某被拖欠工资6万元支付其本人,并将你单位违法行为向社会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如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赫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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