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人社监决字〔2015〕12号
发布时间:2015-07-21 00:00 作者: 来源:陈希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人社监决字〔201512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南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

以上违法行为有我局作出的益人社监令字201522号改正指令和益阳市社会劳动保险处出具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修订)〉的通知》(益人社发〔20137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对你单位处18000元罚款。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建设银行银城支行(帐户名:xxx;帐号:XXXX)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如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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