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法规案例宣传
发布时间:2015-03-06 00:00 作者: 来源:龚正平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劳动监察局《劳动法律法规案例宣传》:
 
以案说法一:连续两次签订合同后可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案例】
  张某2008年8月应聘A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当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8月又续签了3年。由于张某工作努力、技术娴熟,A公司 2014 年8月打算再与他续签3年劳动合同。而这时张某提出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称只能续签3年期的合同,要不就不再续签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与自己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仲裁委审理后,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诉求。
【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和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劳动者无违规违纪行为或不胜任工作以及患病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例外情形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当依法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与某A公司已经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且无法定例外情形,有权要求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仲裁委最终裁决A公司与张某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案说法二:劳动者不愿签合同,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然而,有些劳动者却认为签订合同会限制自己的自由,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做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依法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近日,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市某餐饮企业招聘了王某等6名服务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王某表示不愿意签订,认为签订合同会使自己受到束缚,并写了“本人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本人发生一切问题与公司无关”的字据。在用工的一个月内,单位多次找到王某希望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均不签订。无奈,单位书面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王某对此很不理解,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单位的终止决定。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该案,认为单位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王某始终不愿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该餐饮企业应当依法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
 
以案说法三:社会保险费不得以补贴等形式发放给个人
【案例】
  李某于2013年3月到某单位工作,双方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每月工资为3000元,包括2500元的工资和500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每月由李某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事实上李某并没有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后来李某由于个人原因于2014年2月辞职,2014年5月,李某 申请 投诉,要求单位补缴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经调查 职工反映的事实清楚,区劳动监察保障大队依法对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单位限期补缴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李某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对 处理结果单位 异议,但提出李某应把单位已随工资发放的社会保险费返还给单位,单位才能为李某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查看单位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间工资发放表中并没有补贴养老保险500元记录,只有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记录。
析】
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 用人单位 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是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本案中,单位把社会保险费以工资形式发放给李某,由李某自己参保,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李某没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应为李某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以案说法四:非法分包引起的拖欠工资,该由谁负责?
【案例】
去年7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某安置基地建设项目后,将人工部分分包给了包工头李某华,民工工资由李某华代领代发。工程竣工后,李某华拖欠38名民工36万元工资。市劳动监察局受理投诉后,要求施工企业提供该项目直接向民工支付工资的凭证,但该企业逾期未提供。市劳动监察局依法按照投诉工资金额直接认定,并责令施工企业限期付清。2014年12月26日,施工企业将全部欠薪支付到位。工程实际施工人罗某称,该项目重复发放工资30多万元,将通过提起诉讼的途径向李某华追回。
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该《办法》同时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
市劳动监察局 提醒,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直接发放劳动者本人。否则一旦出现欠薪事件,不论企业是否已经支付工资,都将承担垫付的风险。
 
以案说法五: 民工应及时索薪依法讨薪
【案例】
施工企业付酬屡屡失约,眼看春节临近却拿不到工资回家过年,急不可待的民工带着床垫被子前来投诉。年前,某市劳动监察局协调处理一起“麻纱”投诉。
1月23日,熊某等20多名鄂籍、渝籍、川籍民工到市劳动监察局投诉,称他们于去年9月经人介绍来到某市碧桂园工地做泥工,施工企业是中建四局某公司。施工期间,公司每月仅支付了生活费,至今累计拖欠他们50多万元工资,急等工资回家过年。
了解情况后,劳动监察部门迅速协请项目所在地住建局,并召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建四局某公司负责人与民工协商解决,施工企业最终答应在5日内将欠薪发放给民工。1月28日,公司如期向民工支付了所欠工钱。
析】
该市劳动监察局介绍,国家《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本人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同时也提醒,劳动者 既要及时索薪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应引起重视,以免欠薪时间一长工资一时难以拿到; 也要依法讨薪 ,为让劳动者尽快拿到工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采取由多方参与共同协调处理的方式,但也并不能保证劳动者能当天拿到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无力支付,劳动监察部门只能依法按程序办理,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有时限规定。劳动者一定要保持理智和克制,切不可采取胁迫办法和过激行为。
 
以案说法六:劳动监察部门不受理包工头投诉
【案例】
    2015年1月5日,张某来劳动监察局投诉,称其于2014年3月以清包工的形式在某项目单位承揽了某工程项目,至12月工程竣工,施工企业拖欠其劳务费120万元。劳动监察员经询问得知,张某与施工企业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并聘请了30余名民工,是该工程项目的包工头。对包工头张某的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没有予以受理。
析】
时下,一些包工头常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之名向劳动监察部门追讨劳务费。对于这类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将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包工头与施工企业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包工头是工程人工部分承包商,靠工程人工费差价获取利润。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对包工头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尚未明确界定。因不符合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确立劳动关系的几种情形,包工头与施工企业之间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因而不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劳务纠纷案件时,一律按劳务合同关系处理。
  包工头不适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诉主体。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从这里看出,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的主体是劳动者,而非赚取人工费差价的包工头。
  为包工头追讨劳务费不等同于民工受益。现实中,包工头携款逃逸的案例不在少数。为确保劳动者能拿到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建设部《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工资支付方式都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应当将工资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建筑施工企业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如果包工头在劳动监察部门追讨到劳务费后欠薪逃逸,劳动监察部门还得继续为民工追讨工资报酬。
  包工头如遇施工企业拖欠劳务费,应凭劳务合同、结算证据等相关资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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