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3-25 10:29 作者: 来源: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人社监决字〔2022〕2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单位名称:益阳快乐学成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PE8G23W

单位地址:益阳市高新区康复南路489号新世纪广场7楼711、712号

法定代表人:袁淑惠

2022年1月16日,我局接到李艳等劳动者在全国欠薪平台上反映益阳快乐学成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请求依法解决。经查,你单位拖欠李艳等5名劳动者工资共计38124.8元。2022年2月9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22〕11号),责令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支付李艳等5名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2月11日你单位支付了李艳等5名劳动者10000元工资,还有28124.8元未支付。2022年3月2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2022〕2号),并告知了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逾期未提出亦未支付李艳等5名劳动者被的剩余工资。

以上违法行为有我局对你单位受委托人肖璇及李艳等劳动者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工资支付相关证据、《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22〕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益人社监告字〔2022〕2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李艳等5名劳动者被拖欠工资28124.8元支付其本人(具体明细见附表),并将违法行为向社会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如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赫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李艳等5人被拖欠工资明细表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23日

附件

李艳等5人被拖欠工资明细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欠薪金额(元)

1

肖赛军

7847.50

2

郭享亨

3465.00

3

李艳

4516.80

4

周樱

8627.50

5

谢蓝

3668.00

合计

2812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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