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华房地产
发布时间:2021-01-20 14:15 作者: 来源:益阳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人社监决字〔2021〕2号

被告知人:益阳资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程国际大酒店

地址:益阳市高新区金山南路899号

负责人:龚志先

2020年11月18日,本机关接到益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案件移送书(益市社险案移字〔2020〕1号),称2020年3月19日,杨锡州等22名劳动者到该处投诉益阳通程国际大酒店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求你单位为其补缴2014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该处向你单位下达《养老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后,但你单位未执行,特请求我局依法查处。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9日依法立案。经调查,情况属实。2020年12月28日,本机关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20﹞5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指令书起五日内,为杨锡州等22名员工补缴2014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仍未进行改正。2021年1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人社监告字〔2021〕1号),拟对你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你单位未进行改正,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违法行为有益阳市社会劳动保险处向你单位下达的《养老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员工养老保险补缴明细、我局对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2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人社监告字〔2021〕2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你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为杨锡州等22名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现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修订)>的通知》(益人社发〔2013〕7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五仟元整(15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如数缴纳罚款(账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益阳市建设银行银城支行;账号:430015**********299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1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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