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等权益专项执法行动宣传(二)
发布时间:2021-08-30 14:53 作者: 来源:益阳门户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总工会统一部署,日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总工会联合下发了《益阳市女职工产假等权益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决定自9月1日至10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女职工产假等权益专项执法行动。市人社局将于即日起,在市人社局官网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女职工享有的劳动权益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女职工享有的劳动权益主要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01如何保障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是一项重要的女性劳动权益。针对存在的诸多女性就业歧视现象,如招录中的性别歧视、就业后的同工不同酬、职场发展歧视等,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总纲,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为支撑的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体系和政策措施,积极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

(1)在获取就业方面,《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表彰。

(2)在促进就业发展方面,《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其他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职务,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中,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用工单位不得因被派遣劳动者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02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措施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

为切实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设施的管理,加强对危险物品、危险源的管理,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查;要保障女职工的知情权,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要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使女职工了解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劳动卫生知识与技能,掌握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操作规程,学习正确使用劳动保护防护用品,掌握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帮助女职工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技能。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利做了明确规定。其中:

第六条 用人单位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 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所从事劳动需2个小时以上连续站立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为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第七条 用人单位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不能适应现岗位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

(三)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可以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

(四)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适当减轻劳动定额;

(五)对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六)对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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