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益人社监决字〔2020〕1号)
发布时间:2020-08-24 16:42 作者: 来源:益阳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人社监决字〔2020〕1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单位名称: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益阳市益阳大道1089号世纪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李双林

2020年6月5日,我局接到刘洪科等41名劳动者投诉,称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请求依法解决。2020年6月9日我局依法立案。经调查,你单位共拖欠41名劳动者工资共计667249元。2020年6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20〕1号),责令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拖欠刘洪科等41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其本人,但未改正。2020年8月3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益人社监告字〔2020〕1号﹚。

以上违法行为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2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益人社监告字〔2020〕1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及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拖欠刘洪科等41名劳动者工资共计667249元支付其本人(具体明细见附表),并将违法行为向社会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如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拖欠劳动者工资金额明细表

拖欠劳动者工资金额明细表.doc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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