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杨哲)
杨哲:
本委依法受理益阳市文化馆诉与你劳动报酬支付争议一案(益劳人仲案字〔2025〕第52号),现已裁决结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裁决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超标准领取的工资待遇51017.96元。
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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