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26 11:09 作者: 来源: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YYCR—2017—14001

 
益人社发〔2017〕34号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

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及人社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和原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


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直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缴费和保险期限

(一)凡在市直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施工现场内所有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1、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在建项目)使  用的职工(含农民工,派往项目的管理人员除外),按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在经办机构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由总承包单位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含追加部分)的5‰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务工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本通知印发时已经开工在建的项目,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总承包单位按建设工程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的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3、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缴费比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制度。对上年度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当年新开工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费费率下调20%;对连续两年(含两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当年新开工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费费率下调50%;对上年度发生工亡或1-4级伤残等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当年新开工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费费率上调50%。

(二)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益阳市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即件;

5、《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6、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已经开工的提供开工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8、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9、建设项目已经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及复印件;

10、职工花名册、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经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须加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专用章。

(三)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项目开工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至建筑施工合同截止之日止。

建设项目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已经开工的,工伤保险期限为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至建筑施工合同截止之日止。

建设项目晚于《建筑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时间开工的,经办机构可依企业提供的开工报告书上的开工时间为准,工伤保险期限终止时间根据原工期顺延。

建筑施工企业因拆迁问题、发包方过失、天气影响或建筑工程量追加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拖延的,应于建筑施工合同工期到期前15日内持“工期延期施工报告”到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延期手续。其中,建筑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需要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并按追加工程造价的5‰补交工伤保险费。未及时申报延期的,工伤保险期限到《建筑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工期终止。

二、关于参保职工实名制管理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督促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总承包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工伤保险实名登记、申报、变更并即时将信息上报经办机构,享受待遇人员名单以经办机构信息系统名单为准。

(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便捷的动态实名申报方式,包括24小时短信、微信申报、传真、邮件等,暂不具备动态申报人员增减情况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利用现场摄像、照相、指纹等信息技术,即时记录、动态更新从业人员出勤情况,并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建筑施工企业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异动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增加人员的,要提供新增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经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和《益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新增参保人员名册》;

2、减少人员的,因解除合同减少的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备案表》原件和《益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减少参保人员名册》;因其他原因减少的,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和《益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减少参保人员名册》。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须加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专用章。

三、关于工伤认定和待遇享受

(一)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在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电话:0737-6501451)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电话:0737-6501286)报告;其他原因造成的轻伤事故和职业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于事故发生后或者接到职业病诊断书3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未及时申报的,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二)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60日。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到申请工伤认定之日止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建筑施工企业负担。

(三)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并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按建设工程项目参保的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后,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涉及本人工资标准的,统一以职工受伤时市本级非建筑行业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基数作为计发标准。

(五)建筑施工企业的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后必须按规定在协议医院治疗。在中心城区之外发生的工伤事故就近入住当地工伤协议医院并及时报告,未及时报告的,医疗费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六)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工伤职工、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七)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l0级工伤职工,在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满后仍在进行前期治疗的,继续由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直至停工留薪期满为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四、关于保障措施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其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二)建筑施工企业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 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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