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益人社发〔2012〕15号)
发布时间:2014-05-14 00:00 作者: 来源:王征宇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益阳市财政局

益人社发〔201215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和《社会保险法》陆续实施,两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职工面对职业风险的保障更加全面,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为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等《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136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益政发〔20092号)的精神,经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元月1日起,全市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1%;用人单位属二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2%;用人单位属三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3%

二、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调整为:

建筑工程标准:

1.多层建筑(高度 24m 以下)为2.0/ m2

2.Ⅱ类高层建筑(高度 24m 以上)为2.4/ m2

3.工业厂房为1.0/ m2

4.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标准:按工程造价的0.5%

三、各区县(市)应当根据本地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事故发生的几率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分单位实行浮动费率。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益阳市财政局

 

O一二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调整 工伤 费率 通知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3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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