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关联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27 00:00 作者: 来源:陈希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各市州、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

近日,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发布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54号),公布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044元。为妥善处理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2015年度基准值)发布前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问题,切实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切身利益,现就与2014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关联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高于4044/月的300%,即12132/月;也不得低于4044/月的60%,即2426/月。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15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为高、低两档:高档为4044/月,低档为2426/月。参保人员可在两个缴费基数档次中自愿选择。

三、按政策规定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2015年度缴费基数为1618/月。

四、基准值发布前后的缴费及待遇计发以及相应的结算等方面的问题,按《关于2015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告》执行。其中,已按预缴基数缴费后停保(含调出、退休等)的人员,其缴费基数可不再调整,但缴费工资指数应按2015年度基准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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