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跨省转出
一、办理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3.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二、办理对象及范围:
现需要办理此项业务的城镇居民。
三、办事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单位专管员或参保人员凭身份证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一份签字后交原参保经办机构,一份交新参保经办机构。
四、办理流程:
(一)单位专管员或参保人员凭身份证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一份签字后交原参保经办机构,一份交新参保经办机构。
(二)新参保经办机构核实无误后,开具《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邮寄原参保经办机构。
(三)原参保经办机构接收《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核实无误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并邮寄新参保经办机构,同时转移基金。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益阳市世纪大厦四楼业务大厅。
邮编:413000。联系电话:6501522。传真号码:6501567。投诉电话:6501573。
附件:业务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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