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1、缴费基数:2020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为5054元/月。
2、缴费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单位缴费比例16%。原已经审批备案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单位费率低于 16%的,仍按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执行;单位费率高于 16%的,一律降至 16%。从 2022 年起,所有企业一律按16%的单位费率执行。
3、历史欠费及滞纳金问题。根据湘人社函〔2019〕95号文件要求,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补缴时可以免缴欠费在2016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滞纳金,超过一年期的欠费应缴纳滞纳金。其他情况不能减免。
4、 “缴一办一”办理退休。根据湘人社函〔2019〕197号文件规定,对于已经按期向征收机构申报了缴费并被征收机构核算了应缴养老保险费(含滞纳金)的困难企业和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需停保、转出的参保职工采用“缴一办一”办法予以办理。
5、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程序
省内转移的办理程序是:①申请转移人员确认自己的转出地社保关系已经停保;②申请转移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跨省转移的办理程序是:①申请转移人员持身份证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向转入地社保机构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填报《转入接续申请书》;②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申请转移人员身份证及《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③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根据收到的联系函打印《转移接续信息表》,财务部门据此划转基金;转入地社保机构核对信息表和确认基金到账后办理信息录入和划转基金记账手续。
6、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对象、发放标准及办理程序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
抚恤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在职人员的丧抚金待遇在市社保处服务大厅个账窗口办理,退休人员的丧抚金待遇在市社保处服务大厅待遇计发窗口办理。所需资料:①火化的,提供火葬场的火化证及火化收据原件;土葬的,提供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及土葬死亡证明书(社区、单位或村委加盖公章);②提供丧葬抚恤金继承分配协议书(办理柜台领取);③提供死者工资存折、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均为复印件);④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或户口本等明确体现死者和继承人关系);⑤如丧葬费打入继承人银行账户,需提供继承人银行账户及公证书。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
1.参保范围。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3〕8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改企转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参加的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编制外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清理编制,明确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规定继续发给离休费。
2.缴费水平。单位应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16%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费,由单位代扣缴。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文件中有规定,我在这里不重复。需要注意的是,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个人工资超过其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其60%的,按其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3.基本养老金计发。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百分点。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待遇水平越高。
4.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8%的比例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4%的比例缴费。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1.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标准
目前,我市各区县(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共分十四个缴费档次,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以后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增设缴费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按当地文件规定享受缴费补贴。(缴费办理可直接到银行、税务、自动POS机上或下载湘税App网上付费)
2.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由本人或村(社区)统一办理,参保时须携带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户籍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参保登记,已登记并领取社会保障卡,凭卡到指定银行激活办理缴费业务后。再到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3.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1) 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时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期满后,具有当地户籍的城乡居民,就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目前为103元/月。
(2)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可以补缴。
(3)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4) 城乡居民养老保保险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待遇人员资格认证。主要采取方式: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数据比对、跨部门数据共享、居住地认证、手机自助认证、上门认证、网络认证等方式,主要是下载"智慧人社"、"老来网"App。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将会暂停享受的待遇,对多领、冒领待遇的,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拒不退还或涉嫌犯罪的,将实施惩戒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伤保险政策
1、参保对象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一个险种。《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2.缴费政策
(1)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根据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益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益人社发〔2015〕62号),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1.0%、1.8%、2.0%、2.2%、2.4%、2.6%、2.8%。并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20%、50%,二类至八类行业可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20%、50%或向下浮动20%、50%。上年度发生工亡或1-4级伤残等级事故的单位,基准费率按上浮50%执行。新参保单位执行基准费率。
补充工伤保险一、二类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三、四、五、六类按照0.4%缴纳,七、八类按照0.6%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的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2)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2020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给参保职工的工资据实核定。参保职工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参保职工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2019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发布前,按2018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23元/月)执行,2019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后,按照2019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2.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的要求。经我市测算及研究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我市市本级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50%。即: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0.5%、0.9%、1.0%、1.1%、1.2%、1.3%、1.4%;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含追加部分)的2.5‰。
3.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
2020年度工伤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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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类别 |
伤残津贴 |
一次性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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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补助金 |
工伤医疗补助金 |
伤残就业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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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残待遇 |
1级 |
本人工资的90% |
本人工资的27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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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 |
本人工资的85% |
本人工资的2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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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 |
本人工资的80% |
本人工资的2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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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级 |
本人工资的75% |
本人工资的2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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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级 |
本人工资的70% |
本人工资的18个月 |
本人工资的24个月 |
本人工资的3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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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级 |
本人工资的60% |
本人工资的16个月 |
本人工资的18个月 |
本人工资的3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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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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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的13个月 |
本人工资的15个月 |
本人工资的1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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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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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的11个月 |
本人工资的10个月 |
本人工资的1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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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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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的9个月 |
本人工资的8个月 |
本人工资的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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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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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的7个月 |
本人工资的6个月 |
本人工资的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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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护理依赖 |
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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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护理依赖 |
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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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护理依赖 |
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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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018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6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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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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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 |
按照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30-40%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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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五、失业保险政策
1.失业保险缴费标准及享受待遇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0.7%,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月工资的0.3%缴纳失业保险费。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①终止劳动合同的;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失业保险待遇及标准
(1)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2001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2号)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 统一将全省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 90%.
(2)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2001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3)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前不论是否参加医疗保险、参加何种医疗保险,一律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缴费手续;缴费基数按照上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率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为其参加同级职工医保的大病医疗互助。大病医疗互助按各统筹当地的标准按年度缴纳,所需费用全部在本级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缴纳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