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
发布时间:2017-08-03 17:35 作者: 来源:益阳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工作时间不同。标准的全日制用工一般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是订立劳动合同方式不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全日制用工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则用人单位需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法律明确规定双方可不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三是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不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方面,除劳动者因本人原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符合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均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四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不同。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应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余可以不用缴纳。

五是工资支付周期不同。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六是试用期约定不同。全日制用工中,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3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