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益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7 16:50 作者: 来源: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YYCR—2017—14002

益人社发〔2017〕41号

关于修订《益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处;市直各参保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益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印发


益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关于工伤认定

(一)工伤认定管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本级参保及东部新区、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和中央、省驻益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本级参保的用人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

对管辖存在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二)工伤事故报告

参保单位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在24小时之内报告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市本级参保单位应当于发生事故后3个工作日内初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时间、地点、原因等),按要求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报送《益阳市工伤事故报告表》(见附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台账,予以登记。

各区县(市)可参照市级报告方式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要求,确定本地报告方式。

(三)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申请的,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6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职工及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在一年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材料。

用人单位未按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于事实清楚、权责明确且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工伤认定,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之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具体认定程序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规定。

(四)工伤认定备案

对涉及人员死亡的工伤认定,在认定决定作出后,送达之前,应按照省厅的要求,登陆湖南省工伤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各区县(市)应同时将相关案卷资料报送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在收到省级工伤保险部门登记备案回执后方可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关于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且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受伤之日起满12个月之前向益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其伤情或伤残状况,提出配置辅助器具建议。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填写《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并提供定点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和有关资料,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后应当出具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证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办理辅助器具配置事宜。

三、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一)工伤保险基金扩面征缴,分级经办负责,统一储备调剂。我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在明确各区县(市)当年扩面和征缴任务的同时,基金的日常管理仍然采取分级经办的形式。各区县(市)设立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对基金实行管理。继续实行市级储备制度,各区县(市)按当年本地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直接上解至市工伤保险储备金财政专户,市留存5%,由市统一向省上解5%。

(二)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但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仍然为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本辖区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负全责,接受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市级调剂金主要用于因发生特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调剂。各区县(市)完成当年扩面和征缴任务,其工伤保险基金不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申请省、市级储备金调剂,未完成当年扩面和征缴任务的不予调剂。

(三)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认定调查费、工伤预防宣传奖励费、工伤康复费等从基金中列支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工伤保险基金部分项目支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据实列支。

四、关于工伤保险参保管理

(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稽核、咨询服务和协助做好工伤认定有关工作。

(二)建筑行业、矿山业及部分特殊行业必须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参保实名制,可按先缴费后补报名册的办法登记注册参保。

(三)参保单位从参保缴费之日起所发生的工伤,其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缴费之前发生的工伤,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关于工伤医疗服务管理

(一)全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工伤保险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签订、日常工伤医疗的稽查等工作。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名单应当及时、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参保单位发生工伤后,应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诊,若遇特殊情况需紧急抢救时,可就近抢救处理,待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救治。

(三)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应为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提供优质服务,并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标准进行医疗救治。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及其亲属要求使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外服务的,应履行自费签字手续,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承担。如未经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同意,所产生的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及服务标准外的费用,由协议医疗服务机构负担。

(四)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因救治需要转往市外治疗的,由协议医疗服务机构提出建议,由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经各地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转院治疗,遇特殊情况需立即转院的,可在转院后3日内补办手续。未经批准转院的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或者工伤职工负担。

六、职责与监督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营运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七、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益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益劳社发〔2009〕100号)同时废止。


工伤职工

姓  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联系

电话

受伤时间

受伤

部位

定点

医院

所在单位

用工

类别

身份证号

工种

家庭住址

伤亡

人数

伤害类别

单  位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经单位调查核实:

受伤职工(或近亲属)(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  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伤

保险

行政部门和

经办

机构

签收

签名:

年    月    日

益阳市工伤事故报告表

说明:1、此表一式五份;

2、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电话报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行政部门:

07376501451;经办机构:07376501286;休息时间:13807378527、13907379527),事故发生

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此表填送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

3、受伤经过需要写明时间、地点、原因及处理经过,受伤职工及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

4、单位意见需填写明确(如:情况属实);

5、伤者今后需要安装康复器具的,必须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开具介绍信方可到有关机构

安装,否则所生发的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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