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益阳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益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31 10:49 作者: 来源:益阳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益阳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益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现将《益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益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益阳市水务局

                                                                          2016年10月24日


益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工资支付、维护劳动报酬权益,积极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湘政办发〔2015〕19号)、《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6〕24号)及《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益政办发〔2015〕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市政、交通、水利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开户银行专用账户交存的专项资金(诚信支付工资押金)。其中,房屋、市政项目由建设单位将应交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预付工程款方式给施工企业、再由施工企业足额交存;交通、水利项目由施工企业交存;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企业交存。未及时足额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包括符合条件的银行保函)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拖欠农民工工资未解决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三条  市、区县(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的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银监等部门按职责支持配合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足额交存、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区县(市)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管辖辖区内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及专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比例:一般情况下,工程建设新报建项目按合同价款(或总造价)的2%交存。单个施工企业单个报建项目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为200万元。省重点交通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5%交存。

第六条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交存:可按比例浮动一个百分点,鼓励诚信支付。承接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对项目报建前两年内在益阳的施工项目未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或连续两年被当地评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标准可减半至1%交存,单个施工企业单个项目最高限额降为100万元。但施工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需及时补交减免部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近两年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欠薪投诉举报查实、或因欠薪被依法查处,或因20人以上投诉上访、经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存在拖欠工资案件的施工企业,新开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3%交存,上不封顶。

第七条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方式:两种。一般采取现金支票转帐交存;符合条件的,可以银行保函方式交存。银行保函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被申请保函银行同意出具,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备案,保函时效原则上为三年。工期拉长或群体性欠薪问题逾期未解决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知由施工企业申请延长保函时效,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以银行保函形式交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知需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保函出具银行负责支付。

第八条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用于正常情况下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只用于劳动监察机构受理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性举报投诉后、施工企业确无支付能力或法定负责人欠薪逃匿等特殊情形下的应急支付。支付金额应在该工程项目交存保证金数额内合理考虑,不得跨工程项目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经使用或按本办法规定需要补存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向专户银行的专用账户补存。

第九条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程序:核定。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当持施工合同等资料到有管辖权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部门计算报建项目的合同价款(或总造价),到劳动监察机构核定差异化交存标准,领取三方协议书、支付承诺书、交存承诺书,再到住房城乡建设或交通、水利报建窗口核定交存金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应督促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施工企业持交存通知书到专户银行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向相关银行申请办好相同金额的银行保函→报建。凭专户银行交存凭单或保函出具银行的银行保函签订三方协议书(施工企业、专户银行或保函出具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机构)一式四份(协议三方及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特殊使用:原则上中途不得退还。对因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群体性投诉举报、引发群体上访并经依法查处确实暂时无力支付,或出现楼盘崩盘、企业破产、涉稳事件等特殊情形,经管辖地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或经管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商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应急垫付。支付工资应留存签字指纹凭证并拍照或录像。但是,对相关责任企业应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存程序: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途因特殊情形启用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责任单位负责筹资给施工企业(系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的,由建设单位筹资;因项目肢解发包或非法转分包导致的,由肢解发包或违法转分包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筹资;因施工企业拖欠引发的,由施工企业自行筹资)、在3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收取程序补存,由工程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施工企业落实。否则,由住房城乡建设或交通、水利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并记入相关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程序:公示。工程建设项目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前(须劳动者全部退场后),应在益阳日报及项目工地公示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告,公示期为15日→备案。公示期满,施工企业向管辖地的劳动监察机构申请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之后,到住房城乡建设或交通、水利部门办理竣工验收(交通项目为交工验收)备案手续→审批。完成竣工(交工)验收备案、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或交通、水利部门提出返还申请,领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核表》。受理申请后,住房城乡建设或交通、水利部门进行无欠薪的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无欠薪的复核、审批,符合返还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加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专用章。审批时,施工企业应提供竣工(交工)验收备案表、工资支付明细表、登报公告及工地公示照片、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原始凭证复印件→返还。施工企业持签署同意意见、加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专用章的审批表,到专户银行返还所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活期)或到保函出具银行解除保函。

第十三条  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施工企业交存、非施工方原因、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项目,自项目全部完工且劳动者全部退场满半年,经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退还所存保证金的50%;项目全部完工且劳动者全部退场满两年,经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退还剩余部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利息(活期)。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监管: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共同监管。地域上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与劳动监察属地管辖分工配套。各区县(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监管。对在市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部门报建项目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项目地属赫山、资阳两区的,两区人社部门劳动监察机构配合市劳动监察局共同监管;项目地属高新区的,由市劳动监察局直接监管。专户银行每半年将交存信息分类汇总后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部门,交存信息不得对外公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部门每年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县级劳动监察机构应建立保证金管理台帐并加强监管,每半年向市劳动监察局书面报告一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收支管理情况。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中,应认真履职、依规作为,否则,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规定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障金)的,仍按原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市)对照执行。

附件一 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审核表.docx

附件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承诺书.docx

附件三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docx

附件四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通知书.docx

附件五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存通知书.docx

附件六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三方协议书.docx

附件七 工程建设项目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公告.docx

附件八 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核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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