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07-04-06 12:07 作者:市人社局 来源:益阳门户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益劳社发[2007]32号

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6号)和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社社事发[2007]2号),结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益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益政发[1996]14号文件)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经与财政部门协商,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工资改革后,缴费基数的确定。在国家统一政策出台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仍按照益政发[1996]14号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比例缴纳,这次国家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的工资应纳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计算。

二、工资改革后,按新标准征缴和发放时间的确定。根据市本级目前实行的社会保险统一征缴模式和计算机系统设定社保结算年度(以当年的4月1日至下年的3月31日为社保年度起始时间),按照权利和义务对政策原则,市直参保单位在职人员新增工资从2007年4月1日起纳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征收,相应的,离退休人员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从2007年4月1日起由社保机构发放。

三、关于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补发问题。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离退休人员新增的基本养老金,无论是实行了社会化发放的还是没有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分别按原有经费渠道由各单位负责补发到人。

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机关事业  工资改革  养老保险  意见

报  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4月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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