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2-10 15:00 作者:市人社局 来源:益阳门户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劳社发〔200999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健全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年~2011年)的通知》(湘发〔200924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817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立即停止医疗保险双基数缴费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7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开始,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


疗保险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缴费政策,取消双基数缴费

1.建立最低缴费年限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5年)。各统筹区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前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企业、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的正式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军人的军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均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保单位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职工,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享受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正常缴费单位的退休人员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以其退休费(养老金为基数按4%的费率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或逐年缴费至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享受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可享受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待遇;不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以统筹区当年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由个人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或逐年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享受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仍需按相关规定继续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同时享受相应待遇。按益劳社发〔2008108号文件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按益劳社发〔200813号文件参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原规定执行。困难企业改制时,其退休人员和45·55人员仍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预留基本医疗保险费。

2.停止原职工身份的灵活就业人员向前补缴中断缴费期间保费的办法。2010年开始,原职工身份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续保手续和参保手续时,不再补缴中断参保期间的保费,不再补缴自年满40周岁至参保当年的保费,改按从参保当年开始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分别认定和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3.规范缴费基数。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将工资、奖金、津补贴和各类工资性收入等纳入缴费基数。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医保费不足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其不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补贴等工资性收入纳入缴费基数。

4.规范缴费年度起始日期。从2010年开始,医保缴费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逐年确定,2010年最低缴费基数为1700/月。

二、进一步完善待遇支付政策,逐步提高报销比例

1.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大病互助封顶线和各支付段的报销比例。各统筹区要认真做好收支测算,在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大病互助封顶线(大病封顶线至少要调至12万元),确保20102011年平均实际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8%80%以上。其中赫山区、资阳区要做到与市本级实现统一政策、统一网络、分级经办、基金调剂的市辖区统筹。

2.进一步放宽门诊特殊病种准入条件。各统筹区在2010年底前必须参照市本级的门诊特殊病种种类和标准,对确需长期治疗且不需住院的慢性疾病,放宽准入条件,确保特殊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基本治疗费用。

3.各统筹区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适当调整床位费标准和高值内置耗材等项目的统筹支付标准。

4.逐步建立住院费用自付比例封顶机制。2010年年内,各统筹区先行建立政策项目外费用较多的癌症等病人住院费用报销的最高自付比例,逐步建立所有病种的个人自付比例封顶机制。

5.开展家庭病床治疗费用纳入统筹管理试点。在市本级开展规定的特殊慢性病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治疗费用纳入统筹试点工作。

三、建立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大病、意外伤害和补充医疗保险委托代扣机制。

为方便居住在异地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逐年缴纳大病、意外伤害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由退休人员本人或委托他人(持本人身份证)签署委托书,委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元月代扣本年度应缴的大病、意外伤害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

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原相关规定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时间为2010年元月1日。


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益阳市财政局

OO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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