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办《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证书》的规定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益人社发〔2011〕32号
关于补办《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
等级证书》的规定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185号令)和《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湘劳社政字[2007]27号)的规定,经研究,工伤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原已发放《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证书》(以下简称《工残证》)后因原证书遗失要求补办证书的,遵照如下规定办理:
职工遗失《工残证》的,由工伤职工本人向益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补办《工残证》的请求,填写《补办湖南省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证书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湖南省职工因工伤亡审批表(凭原件申报,核实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
2、益阳市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或益阳市劳动能力鉴定表(凭原件申报,核实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能证明原有等级证书的有关原始资料。
附件:补办《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证书》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补办 工残 证书 规定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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