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办《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证书》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04-21 11:46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益人社发〔201132


 

关于补办《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

等级证书》的规定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185号令)和《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湘劳社政字[2007]27号)的规定,经研究,工伤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原已发放《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证书》(以下简称《工残证》)后因原证书遗失要求补办证书的,遵照如下规定办理:

    职工遗失《工残证》的,由工伤职工本人向益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补办《工残证》的请求,填写《补办湖南省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证书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湖南省职工因工伤亡审批表(凭原件申报,核实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

2、益阳市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或益阳市劳动能力鉴定表(凭原件申报,核实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能证明原有等级证书的有关原始资料。

    附件:补办《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证书》申请表

 

 

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补办  工残  证书  规定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4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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