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2 11:39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人社发〔2011〕80号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降低参保居民个人医疗负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0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69号)要求,经研究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成年居民个人筹资标准

2012年城镇成年居民个人筹资标准为50元/人年(含特补)。

二、完善全民参保机制

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学校、医疗机构的作用,做好流动人员、新入学学生、新生儿等人群参保登记工作;充分发挥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作用,城镇低保户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保工作,努力做到城镇居民应保尽保。

三、普遍开展门诊统筹,稳步提高保障水平

1.巩固并稳步提高居民医保住院待遇

参保居民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调整至8万元。

参保居民在本地一、二、三级医院住院政策项目内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调整到85%、70%、50%。经批准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先自付15%后按上述标准报销,其中经批准在益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的,按本地三级医院对待。

对已出台的病种费用标准进行全面清理,控制标准确实偏低的,要适度提高控制标准。对超出病种费用标准的政策项目内费用实行一定比例的分摊机制,降低参保者个人医疗负担。力争本地住院对象政策项目内费用平均报销比例达到70%。

2.普遍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

将参保居民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中的甲类药品和诊疗费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启动时间和具体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3.建立特殊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机制

凡14周岁内参保学生儿童经批准在市中心医院、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省儿童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手术治疗下列病种的,实行定额报销。1.先天性室间隔缺损(VSD),房间隔缺损(ASD):体重小于10公斤的,报销2.5万元;体重10~15公斤的,报销2.2万元;体重大于15公斤的,报销2.1万元。2.动脉导管未闭(PDA):报销1万元。治疗先天性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等四种先心病的,其政策项目内费用按80%的比例在限额内报销。

凡14周岁内参保学生儿童经批准在上述医院住院治疗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其政策项目内费用按70%的比例在限额内报销。

凡14周岁内在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脑瘫的,其政策项目内费用80%的比例在限额内报销。

从2011年9月1日开始执行。

                               

                                                       201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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