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人社发〔2017〕13号关于印发《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24 15:18 作者: 来源:益阳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人社发〔2017〕13号

关于印发《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更好地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湘人社发〔2015〕1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2日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意见

为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湘人社发〔2015〕1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本意见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机构(以下简称起草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办文程序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本局名义,或者以由本局主办、与其他部门联合名义制定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对社会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行政公文。

(二)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等规定。

二、主体必须合法

(三)局机关以自身名义,或者经请示同意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涉及本局和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或者由本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制定。

以本局为成员单位的议事协调机构,局派出机构、内设科室及二级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违反本意见制定的或者依法应当公布但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遵循法定权限

(四)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四、严格制定程序

(五)起草单位应当撰写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含下列内容:

1、文件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3、征求意见情况;

4、拟规定的主要制度(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条文;

5、重大分歧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

(六)起草一般性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在本局网站、市人民政府网站或者《益阳日报》、《益阳城市报》等公开发行的报纸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20日。

起草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除按前款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外,起草单位还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必要时还应召开论证会、咨询会)的方式,专题听取行政相对人、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座谈会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不超过30人,其中行政相对人应占总人数的50%以上。

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举行听证会事项依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局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规范性文件初稿须经起草单位集体讨论,其中起草单位是设领导班子的二级机构的,初稿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本局二级机构起草规范性文件,初稿应由对口的行政科室把关。

由本局独家起草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初稿经前款规定的程序后,再经局办公室审查、局法规科审核、局机关负责人讨论,形成送审稿,由局长签署,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决定。由本局主办、与其他部门联合起草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初稿经前款规定的程序并经局办公室审查、局法规科审核后,先由协办部门负责人讨论、再由本局负责人讨论,或者由本局与联合起草的其他部门负责人集中讨论,形成送审稿,由联合起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以本局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初稿须经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形成送审稿,报请本局机关审查决定。

以由本局主办、与其他部门联合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联合规范性文件),初稿经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形成送审稿后,在报请本局机关审查决定的同时,须由起草单位报送其他部门审查决定。

(八)报请本局机关审查决定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须将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依据等材料径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移送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内容必须合法

(九)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六、规范制定形式

(十)规范性文件名称通常为“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决定”、“公告”、“通告”、“通知”等。

(十一)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条文形式表述。

七、严格合法性审查

(十二)局法规科对送审稿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向局机关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合法性审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因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内容复杂、影响重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经报分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限。

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要求起草单位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科室、二级机构协助审查的,起草单位和有关科室、二级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十三)局法规科对合法性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或者送审稿的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2、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尚未请示的,建议待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制定;

3、应当公布征求意见稿但尚未公布、应当听证但尚未听证、应经专家论证但尚未论证的,建议退回起草单位补正程序;

4、送审稿的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逐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八、坚持集体审议

(十四)报请本局机关审查决定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由局办公室提请本局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审议通过的,由局长签署。送审稿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

报请其他部门审查决定的联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查、审议。审议通过的,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九、加强监督管理

(十五)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应当在文末注明。

(十六)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但是,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失效日期。

起草单位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每两年清理一次,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进行。

(十七)实行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制度,各科室、二级机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一年本科室、单位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报送局法规科审核、汇总。涉及到两个以上科室、单位的,由相关科室、单位协商确定牵头科室、单位报送。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制定。因发生重大事件、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决定等情况,确需临时制定的除外。

(十八)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本局年度依法行政考评内容,各科室、二级机构报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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