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24 00:00 作者: 来源:龚正平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YYCR-2014-14005


 

 

 

益人社发〔201469


关于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3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1、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参保人选择年缴纳100元、2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年缴纳3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选择年缴纳500元及以上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以上三个补贴标准中,省财政平均补贴分别为20元、28元、40元,其余补贴部分市财政对赫山、资阳二区给予20%的补贴,南县、沅江、桃江、安化、大通湖五区县(市)自行负担。

2、对特别困难群体参保给予补助。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县(市)人民政府代其缴纳全部每年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区县(市)人民政府凭《残疾人证》为其代缴全部每年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区县(市)人民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部分补助。具体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区县(市)负担。

二、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从2014年7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60元。

本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省财政平均负担三分之二,其余的三分之一部分,市财政对赫山、资阳二区给予20%的补贴,南县、沅江、桃江、安化、大通湖五区县(市)自行负担,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注意事项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对广大城乡参保居民的亲切关怀。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调整预算支出,按时足额将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和缴费补贴及时到位,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益阳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10日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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