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19 00:00 作者: 来源:龚正平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YYCR-2014-14001

 
益人社发〔 2014 1 1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益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益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 3 10

益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 [2009]38 号)和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工字 [2010]152 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并拓展一批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帮助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岗位培训和专业实践,通过就业见习丰富工作经验和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
二、见习基地的建立和运行
(一)申报条件
申报见习基地的单位必须是依法办理了工商注册或进行了法人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同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二是具备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见习岗位的实力;三是有专门的施训指导人员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见习、施训条件,且能按要求对高校毕业生见习进行有效管理;四是能够按规定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五是自觉遵守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文件规定的其它事项。
(二)申报程序
拟申报见习基地的单位将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出具介绍信)、单位情况简介、见习岗位、见习管理办法、见习工作负责人和见习指导老师简历等资料提交至益阳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正式挂牌成为见习基地。
(三)管理与考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每年 12 月对见习基地进行考核。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三年,在挂牌期内见习制度完善、管理良好,且接受高校毕业生见习人数较多的单位,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挂牌;经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见习基地的资格。
(四)申报时间
初次申报时间为 2014 1 1 日至 3 31 日,以后的每年 11 1 日至 31 日为申报时间。
三、毕业生参加见习办法
(一)报名条件
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对象是益阳生源、高校毕业离校且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益阳生源 指入学前户籍在益阳市内的毕业生; 普通高校毕业生 指参加国家统一高考后被录取的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的学生。
(二)报名程序
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登陆益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http://www.yyrsj.gov.cn/index.html )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了解见习基地的岗位需求,下载并填写《益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附件 1 ,一式三份),与毕业证、身份证、户口簿、《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空白件)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件一并提交所在地人力资源市场。
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对毕业生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和登记后,结合见习基地要求和毕业生意愿,向见习基地推荐。达成见习意向后,见习基地和毕业生签订《益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 2 )。见习高校毕业生应将档案转至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见习期间,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免费为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见习基地于每年 10 30 日前将见习高校毕业生名单报至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备案。
(三)报名时间: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
四、见习基地对见习毕业生的接受与管理
(一)见习基地与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协商签订《益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明确见习岗位与职责、见习期限、见习待遇以及见习计划安排,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按规定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见习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超过见习期仍继续使用的,按建立劳动关系处理。
(三)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档案。内容包括:
1 .见习大学生花名册;
2. 《益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3. 《益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4.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空白件)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
5. 发放生活补贴证明;
6. 高校毕业证复印件;
7. 身份证复印件;
8. 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9. 就业见习鉴定等。
见习高校毕业生异动情况,应于每月 31 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四)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负责对见习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并根据其实际表现和工作能力,出具《益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附件 3 ),为用人单位招聘、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依据。
(五)见习结束后,见习基地正式录(聘)用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的,单位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其中进入事业单位的,应按照国家和省事业单位招聘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将录(聘)用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备案。
五、见习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见习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执行 ; 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
六、见习补贴方式
(一)见习补贴采取先发后补的方式。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先发给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再由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按每半年度对见习单位给予补助。见习单位安排见习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参照劳动保障有关法规规定发放额外补贴。
(二)见习单位按年度向市人力资源市场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时填报《益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审批表》(附件 4 ),并同时提供下列申报资料:
1. 见习补贴申请报告 ;
2. 参加见习高校毕业生名册及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
3. 经本人签字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付明细表 ;
4. 录有参加就业见习单位、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毕业证编码、就业失业登记证编码、见习起止时间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
5. 见习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帐户 ;
6. 见习基地认定复印件。
(三)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在接到见习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最长时间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将拟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见习单位、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毕业证编码、就业失业登记证编码、见习起止时间等信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 1 个月,同时公布财政、人社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公示期满无举报的,在申请有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审核材料送财政部门复核。公示期间有举报的,经查实后,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财政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转来的补贴材料进行复核后,按规定补贴资金直接划入见习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
(四)提前结束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其生活补贴按实际见习时间计算核发。
(五)就业见习补贴要严格按照程序申领和拨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资金申报、拨付、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见习单位要建立补贴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按季度报送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再按要求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 1
益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性 别
 
政治面貌
 
照片
出生年月
 
民 族
 
健康情况
 
毕业院校
 
学 历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庭电话
 
身份证号
 
移动电话
 
E-mail
 
主要简历
 
爱好、特长
 
奖惩情况
 
本人参加见习活动的相关意向
 
见习单位
见习岗位
意向一
 
 
意向二
 
 
诚信承诺
 
本人上述所填写的情况和提供的相关材料、证件均真实有效,若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
     
市场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盖章):
     
备 注
 
 
附件 2
益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见习单位):                    
乙方(见习毕业生):                  
为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的顺利实施,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规定,甲方作为益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接纳乙方进行就业见习,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见习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见习期限和见习岗位
    按照甲方的岗位需求,乙方自                    日至                 日到甲方指定                           岗位见习,见习期间,甲方可以根据其需要和乙方的具体情况对见习岗位进行调整。
  二、见习生活补贴
  甲方在乙方见习期间,对乙方进行管理;在乙方到岗前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
        元;发给乙方的生活补贴为        元/月,由甲方按月及时足额发放。
    三、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 一)甲方的权利
    1 、按照适才适岗的原则,合理确定乙方的见习岗位;
    2 、按见习岗位职责要求,检查督促乙方完成见习工作任务;
    3 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调整变动乙方的见习岗位;
    4 、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有权提前终止见习协议。
    ( 二)甲方的义务
1 、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2 、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在就业见习期间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通过就业见习培训切实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
 3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规定,按月及时足额发放乙方生活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以及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 、见习期满后,对乙方进行考核鉴定,出示《益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
5 、乙方见习合格后,协助推荐就业。
 ( 三)乙方的权利
 l 、根据本身专业特长,获得相应见习岗位及履行岗位职责所应有的工作条件和权利;
 2 、按照国家及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规定,获得见习生活补贴及相关保险、福利待遇;
3 、可获得《益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作为用人单位聘(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  
 4 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有权提前结束就业见习。
 ( 四)乙方的义务
 1 、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及法规政策规定,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接受甲方日常工作管理和指导;
 2 、按照见习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甲方的生产操作规程;
 3 、保守国家秘密及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协议的终止
 ( 一)见习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终止见习协议:
 1 、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2 、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3 、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甲方严重损失的。
  甲方单方终止见习协议,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向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反映并登记备案。
(二)见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终止见习协议:
1 、自愿放弃就业见习的;
2 、在其他单位就业或考入高等院校深造的;
3 、甲方违反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对乙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4 、具有其他无法继续见习情形的。
具有上述1、2、4情形之一的,应提前7日书面告知甲方。乙方单方终止见习协议,应由甲方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反映并登记备案。
五、劳动保险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方(盖章):                  方(签名):
 
        日                      
附件 3
益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
见习单位: (盖章)                         填表日期:               
  
 
性 别
 
政治面貌
 
民族
 
所在学校
 
专业
 
学制
 
见习部门
 
见习岗位
 
指导教师
 
职务/职称
 
见习期限
              日至               
见习期满
自我鉴定
 
 
 
 
 
 
 
 
 
 
 
 
 
 
 
 
           见习生签名:
         
               
见习基地考核鉴定意见
 
见习单位给予
待遇情况
 
综合评价
该同志在我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经综合考核,其评定结果为  
        (优、良、合格、不合格)等次。
 
 
 
 
 
                                  见习基地盖章:
                              
         
备 注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附件 4
 
益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审批表
见习单位: (盖章)                         填表日期:               
见习单位全称
 
单位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姓名
 
经办
人员
姓名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符合享受
补贴人数
 
补贴标准
元/人
补贴时间
年 月至 月 日
申请补贴金额
(大写)    
(大写)    
市场管理中心
初审意见
 
 
 
             经办人:                日(盖      章)
人社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该单位从         月至         月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大写)             元,即(小写)    
        元。
 
 
经办人:                日(盖      章)
财政部门
复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该单位从         月至         月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大写)             元,即(小写)    
        元。
 
 
经办人:                日(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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