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11 17:31 作者: 来源: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人社监决字〔2018〕9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单位名称:益阳市臻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益阳市高新区东部新区综合服务楼4楼420号

法定代表人:陈益仕

2018年7月9日,我局接到徐腊梅等6名劳动者投诉,称益阳市臻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请求依法解决。2018年7月13日我局依法立案。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共拖欠6名劳动者工资共计81000元。2018年7月3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18〕9号),责令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拖欠徐腊梅等6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其本人,但未改正。2018年9月18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2018〕11号﹚,并告知了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逾期未提出。

以上违法行为有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欠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18〕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益人社监告字〔2018〕11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及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拖欠徐腊梅等6名劳动者工资共计81000元支付其本人(具体明细见附表),并将违法行为向社会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如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拖欠劳动者工资金额明细表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11日

附件

拖欠劳动者工资金额明细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欠薪金额(元)

1

徐腊梅

432321********2981

153******15

13500元

2

周惠芬

432321********3227

173******35

13500元

3

李建波

432321********3589

135******25

13500元

4

雷凤英

430903********3029

152******65

13500元

5

晏世美

430903********3346

152******07

13500元

6

陈献忠

432321********2982

152******48

13500元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合计(元)

8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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