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6-28 16:49 作者: 来源:益阳门户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人社监决字[2018] 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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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志国

地址:益阳市高新区康复南路580号

经调查,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存在拖欠李胜等41名劳动者工资19.8786万元的违法行为,经我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18]7号)后,仍拒不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拖欠李胜等41名劳动者的工资19.8786万元支付给他们本人。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60日内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者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依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被我局在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布。

联系地址:益阳大道1089号世纪大夏408室

联系电话:6501881

联系人:朱  伟  夏  峰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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