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人社监决字〔2018〕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阳市高新区渔夫日记饭店:
经营人:王庆苏
地址:益阳市高新区益阳大道883号梓山湖公馆2栋1层
经调查,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拖欠邓壮波等11名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的工资,经我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18〕4号)后,仍拒不改正。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和《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12600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对上述处罚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如需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益阳大道1089号世纪大厦408室
联系电话:6501881
联系人:夏峰 李函禧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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