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4-27 11:21 作者: 来源:益阳门户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人社监决字〔2018〕3号

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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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拖欠邓壮波等11名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的工资,经我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18〕4号)后,仍拒不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拖欠邓壮波等11名劳动者的工资款共计50900元支付给他(她)们本人(其中,曹秋云3200元、周立纯2400元、殷静霞2400元、刘雪梅2400元、蒋卫红2800元、孙迎辉5000元、何卫星7000元、刘威3000元、邓壮波14000元、邓深源3200元、宋猛5500元)。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60日内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者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依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在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和益阳日报上公布。

联系地址:益阳大道1089号世纪大厦409室

联系电话:6503180

联系人:夏峰  李函禧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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