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17 09:31 作者:益阳市慈善总会 来源:益阳市慈善总会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

(提交益阳市慈善总会第二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20年8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湖南省募捐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益阳市慈善总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资金管理依据本会的性质确定管理原则,本会的资金参照《基金管理条例》对基金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条  资金使用依据本会的宗旨确定使用原则,本会筹募的资金用于助学、助医、助老、助孤、助残、助困、赈灾等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三条  本会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基金、各类专项基金、专项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资助款。

上届理事会筹募的基金全部转为慈善基金。本会每年募集的资金实施救助后剩余部分自行转入慈善基金。

各类专项基金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捐资用于特定性质救助的基金(可冠名)。

专项救助款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意向捐赠。工作经费资助是指作为工作机构业务经费的捐赠。

二、资金来源

第四条  本会资金来源主要为下列五类:

(一)国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二)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基金投资和委托理财收益、银行利息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三、资金募集

第五条  资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政策进行,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  严格规范受赠和转赠的程序及操作办法。受赠和转赠工作由本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定向捐赠应与捐赠方、受赠方签署三方捐赠协议。

本会接受捐款须出具合法、有效的慈善专用收据。个人捐款5000元以上,单位捐款1万元以上,本会颁发荣誉证书;个人捐款5万元以上,单位捐款10万元以上,本会颁发荣誉证书和荣誉奖牌。同时,可依捐赠方意愿组织简短浓重的颁发荣誉证、牌仪式,捐赠物资按市场评估价值参照执行。

第七条  本会接受自愿捐赠,可组织开展或授权志(义)工队伍开展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网上捐赠及项目活动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募集活动,广泛筹募慈善资金。

四、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本会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五、资金使用原则

第九条  本会募集的资金分定向善款、不定向善款及专项工作经费资助。资金使用按分级审批的原则,由本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条  凡本会募集的慈善资金和决定资助的慈善活动以及举办的公益慈善活动的资金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  本会可投资兴办或入股创办有收益的社会福利机构及其它公益性实体,投资(或入股)收益用于开展慈善项目和壮大慈善基金,促进本会发展。

第十二条 本会的业务工作经费按《慈善法》和《慈善法实施办法》规定列支。业务工作经费来源包括基金利息和增值收入、专项工作经费,不足部分按规定比例从募捐资金中列支,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支出的10%。同时,接受有关部门资助和企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捐助。

第十三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临聘人员的待遇参照有关规定,从本会业务经费中列支。

六、资金使用范围及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本会资金使用范围为:

(一)举办和资助公益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二)资助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特困群体和困难个人;

(三)实施慈善项目,开展慈善活动;

(四)开展慈善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等。

第十五条  本会办公室年末制定下一年度资金使用预算书,提交常务理事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会办公室依计划负责组织实施。预算内的项目资助由会长、秘书长审批。预算外的项目资助,由常务理事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会使用非定向慈善资金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批;100万元以上需由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后方可使用;定向捐款由本会办公室按捐赠人意愿依照协议实施,由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七条  本会业务活动经费开支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秘书长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报会长审批。

第十八条  本会开展常年性临时救助活动(包括生活困难、助学、大病救助)。原则上每人或每户每年只救助一次,救助金额每人每次不超过3000元。救助金额2000元以下的由本会办公室报秘书长审批:2000元(含)以上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特殊情况由秘书长提请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会长审批。临时救助按季度进行审核审批。救助金额在500元(含)以上的必须打卡(通过银行转账)发放。

七、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资金支出报账流程:由经办人归类填写《费用报销审批单》并附原始凭证,经办人和证明人注明用途并签名,办公室主任、财务科负责人审核签字,分别报秘书长、会长审批签字,最后出纳复核票据后集中支付。

第二十条  本会的资金管理由本会办公室具体实施,每年年初应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上一年度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本年度资金管理和使用计划。

第二十一条  本会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并于每年年初委托社会上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机构对上一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会对捐赠人查询捐赠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及时如实答复,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定期或不定期在益阳慈善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基金或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开

支情况,按年度公示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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