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慈善总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9-17 10:32 作者:益阳市慈善总会 来源:益阳市慈善总会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益阳市慈善总会,英文译名:Yiyang Charity Federation, 缩写为:YY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于本市慈善公益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人道主义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筹集慈善款物,开展社会救助,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本会宗旨简称为:弘扬美德、筹募善款、赈灾济困。

第四条  本会接受益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湖南省益阳市鹿角园路15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基金和各类专项基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收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帮困救助。组织开展各种慈善项目和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和个人;积极参与政府的扶贫工程和社会救济、抚恤工作。

(三)紧急救助。承担赈灾援助工作,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

(四)社会福利。资助和兴办安老、助孤、助医、济困的各种社会福利机构,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积极参与其他社会公益性慈善援助活动。

(五)宣传推动。运用新媒体的技术手段,组织慈善宣传,弘扬慈善文化,普及慈善理念,开展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

(六)业务指导。对本会单位会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区县(市)慈善事业的发展,总结各地慈善工作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慈善工作集体和个人。

(七)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同国内外慈善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公益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八)其他工作。加强与我市各公益慈善机构的联系与协作,指导促进区县(市)慈善事业的发展。组织义工队伍,承担本会慈善项目的实施和开展各种慈善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公益慈善,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和事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视情节给予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顾问;授予荣誉理事称号。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

(九)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领导机构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其中常务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专业委员会、职能部门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和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九条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四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的基本职能是保证本会的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发挥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专项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职务。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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