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许可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申报资料】
一、 成立登记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⑴登记申请书; ⑵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⑶场地使用权证明; ⑷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⑸验资报告; ⑹章程草案; ⑺工作人员花名册。
二、变更登记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⑴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⑵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0日之内的文件有效); ⑶领取并填写变更登记表; ⑷其他文件 ①住所变更:变更后的新住所的产权证明; 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③开办资金变更:金融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④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三、注销登记申报资料(一式二份) ⑴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申请报告并附注销登记的原始纪要; ⑵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⑶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书; ⑷剩余资产处置意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⑸领取注销登记表并填报; ⑹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财务凭证。
【办理程序】
提供全部申报资料的,当场告知受理,申报资料不全或手续 不完备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补 正的有关资料和手续。 依据许可条件和申报资料, 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依照许可条件,实地审核申报资料,提出复审意见。 在许可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737-6204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