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涉港澳收养登记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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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号 |
430900 006466899 B 1 02 00 |
子项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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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转报件 □承诺件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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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
□是 ■否 |
转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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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前置审批 |
□是 ■否 |
前置审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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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是 ■否 |
联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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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
■是 □否 |
特别程序 |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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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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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
港澳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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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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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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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250元/件(寻亲公告费另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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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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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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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受理次日起30日内,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须在办理寻亲公告满60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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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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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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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工作人员 一、受理 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决定 (1)对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登记。 (2)对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 四、办结 (1)对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并发给收养登记证。 (2)对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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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益阳市民政局办公室 0737-4223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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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点 |
益阳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益阳市鹿角园路1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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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到达线路 |
6路、18路、19路、30路,鹿角园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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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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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0737-4243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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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郭胜辉 0737-4243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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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址 |
Yiyangmca.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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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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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进行特别程序 |
执行人 |
所在部门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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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即时 |
□是 ■否 |
郭胜辉 |
市民政局福利事务科 |
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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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
5个工作日 |
□是 ■否 |
郭胜辉 |
市民政局福利事务科 |
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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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 |
5个工作日 |
□是 ■否 |
罗忠建 |
市民政局福利事务科 |
科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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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个工作日 |
□是 ■否 |
熊汉杰 |
市民政局 |
主管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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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告知 |
即时 |
□是 ■否 |
罗忠建 |
市民政局福利事务科 |
科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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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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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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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华侨需提交护照;香港居民需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需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需提交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
证照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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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华侨需提交居住国授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香港居民需提交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澳门居民需提交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台湾居民需提交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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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台湾居民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
证照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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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有业务软件处理本事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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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图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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